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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2015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2014-12-1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及时间要求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7号)规定,水运工程乙级和水运工程机电专项资质行政许可已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2015年涉及资质复查的相关企业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2015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共分三批进行: 

  (一)第一批。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2月14日和2015年3月3日的公路工程甲、乙级或专项监理企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2月23日的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上述企业应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复查材料和社保机构出具的2014年11月份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三险”缴纳证明报部。 

  (二)第二批。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5月26日的公路工程甲、乙级或专项监理企业。上述企业应于2015年3月5日前将复查材料和社保机构出具的2015年2月份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三险”缴纳证明报部。 

  (三)第三批。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1月8日和2015年12月25日的公路工程甲、乙级或专项监理企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3日的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上述企业应于2015年8月20日前将复查材料和社保机构出具的2015年7月份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三险”缴纳证明报部。 

  上述三批企业名单见附件1,对未按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复查的监理企业,原监理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复查标准 

  依据《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复查标准(暂行)的通知》(厅质监字〔2010〕58号)规定的复查标准进行。 

  三、复查程序 

  (一)监理企业登录部质监局网站,在新从业登记系统中完成企业数据库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企业和人员业绩录入以及企业其他信息的更新工作。 

  (二)监理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属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递交复查申请材料。 

  (三)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四)监理企业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向部报送复查申请材料。 

  (五)部质监局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 提出复查建议报部。部在公示复查结果同时,将企业相关申报信息一并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有关要求 

  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复查材料: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表》(格式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扫描件,应包含定期检验意见页)。 

  4.企业章程和制度。企业应附最新的企业章程材料,规章制度可只附目录清单,不附具体内容;特殊独立大桥和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复查时无需提供章程和制度。 

  5. 持部证监理工程师在新从业登记系统中的“劳动合同开始日期”至“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时长大于3年(含)的,仅需提交个人信息打印件;小于3年的,需提交合同期限大于3年(含)的有效劳动合同和个人信息打印件,不再附身份证、职称、监理工程师证书等其他资料。操作步骤:部质监局网站―企业后台管理―岗位登记―从业审核---从业登记(从业更新)---具体监理工程师---详细(省站审核通过状态)---打印“个人信息”。

  6. 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包括经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学历证、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的扫描件。 

  7.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已完工或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竣工项目须同时提供《监理合同》和《监理项目评定书》(扫描件);交工项目须同时提供《监理合同》和《交工证书》(扫描件);在建项目须同时提供《监理合同》(扫描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在建项目监理业绩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3)。 

  8.企业监理人员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缴纳证明(扫描件)。 

  9.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证明(扫描件)。如监理企业有试验检测机构的,请附检测机构等级评定证书、关系证明,无需附检测设备发票清单;如无检测机构,仅需附目前检测设备清单,同时提供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后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及证明。 

  10.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1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12.监理企业资质情况汇总表电子版(EXCEL格式,格式见附件4),电子版文件名以监理企业名称命名。该表主要用于企业申报信息网上公示,请如实填写,内容须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除第1项中企业业绩汇总表为A3纸规格外,其他材料均为A4纸规格,扫描件应清晰并加盖监理企业公章。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第2至11项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分类索引格式见附件5)。上述两册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交部质监局,一份留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12项电子材料由省级质监机构统一汇总后报部质监局。 

  五、联系方式 

  复查材料报送地点: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联系电话:010-8511318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安立花园B座七层702,邮编:100101。 

  Email:jlxhywb@163.com(邮件请注明省份名称)。 

  部质监局联系电话:公路处,010-65292702;水运处,010-65292707。

  附件:   

  1. 2015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企业名单(共3批).xls

  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申请表(格式).doc

  3. 在建项目监理业绩证明(格式).doc

  4. 监理企业资质情况汇总表(格式).xls

  5. 证明材料分类索引表(格式).doc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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